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沧州渤海新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21)冀0902执26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微、段俊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王微(身份证号1309821989××××××××)、段俊苓(身份证号130982198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永久。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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