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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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弘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至2019年3月15日的利息、复利435934.95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弘生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 三、如被告浙江弘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浙江弘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弘生大道111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舟房权证定字第××号、舟房权证定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定国用2014第0201670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浙江弘生实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弘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96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480元,由被告浙江弘生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金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