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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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截至2020年12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909.94元,支付利息9629.19元、违约金3031.69元,合计18570.82元,并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12月17日之后至上述透支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