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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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共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70元,共计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