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款31268.56元(该款项汇入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1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82元,减半收取计2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