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5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期的利息以本金46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自201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4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40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5月2日其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8500元为基数按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负担208元。被告***负担3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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