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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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购车款36000元,并自2020年3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加付350元给付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