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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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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