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已支付11700元,该款项超出上述利息的部分,抵扣本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其他抗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5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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