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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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给付原告盐城东南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款项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盐城东南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