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合山市建程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合山市建程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自2021年5月15日起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合山市建程石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1750元、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141.17元,共计211891.17元,并以尚欠的租金211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租金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计2960元,保全费2060元,共计5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