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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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联发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桂林联发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7月1 第7页共7页 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2881.8元及2017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滞纳金172.9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联发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桂林联发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另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桂林联发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