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66.66元(利息计算:从2020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四倍即16.6%计算至2020年10月14日止,利息为:200,000元×16.6%÷12月×4月减去被告已支付利息10,000元,还应支付1066.66元,2020年10月15日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6元,减半收取2233元,由原告***负担110元,被告***负担2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