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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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所持有的灌国用(2013)第5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6500.32平方米土地系被告***与原告***共同出资受让; 二、原告***享有该宗土地厂房土地面积5373.24平方米中1483.83平方米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原告***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