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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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工程款13482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8 8年2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1348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348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被告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677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3773元,被告***、广西天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2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7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