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818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7月27日起计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84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700元(原告***已垫付),合计254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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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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