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28545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为38250.3元;此后以285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285450元的百分之三十。);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18元,减半收取计4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68元,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六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原件),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