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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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钦州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被告***为本院(2014)钦南执字第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确认被告***对第三人靖西市新兴铁合金有限公司欠到原告的货款780505.84元、运费59140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钦州市东东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