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建湖县明卉花木场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建湖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203748.98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建湖县中医院垫付款13278.92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29元,减半收取2664.5元,鉴定费3312元,合计5976.5元,由***负担4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负担557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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