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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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任尔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任尔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5845.27元及利息(以25845.27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任尔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