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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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4年8月2日至2015年8月1日以10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至本金还清之日为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减半收取计97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