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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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秦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857.46元、罚息3718.56元(利息计至2020年3月21日),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的150%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海伦支行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3.00元,减半收取计1741.50元,由被告***、秦晓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