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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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8290.68元,其中向***、***支付199132.1元(款项汇至***在中国银行富安支行的银行账户,帐号:62×××47);返还***14937(款项汇至***在中国银行富安支行的银行账户,帐号:62×××39),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4221.58元(款项汇至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在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账号:53×××1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1元,鉴定费2260元,合计8311元,由***、***负担3248元,由***负担5063元(已经在本判决第一项返还款中直接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