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隆升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隆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300元;

二、被告甘肃隆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8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的逾期利息21,650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承担2020年4月16日起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后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承担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甘肃隆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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