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以及2018年5月25日至2020年2月25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2,670.83元;并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承担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负担103元,***负担274元(已由***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1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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