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甘1126执1212号

李红梅、张小霞、张小娟: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梅与被执行人张小霞、张小娟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0)甘1126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生生效后,被执行人张小霞、张小娟未履行义务。

申请人执行人李红梅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本案执行的有关情况告知你们,以备核实之用。

一、被执行人张小霞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红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50.4元、案件受理费8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80元,共计4710.4元;

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张小霞负担(已履行)。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5-08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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