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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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水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秦安县晨阳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安县晨阳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48502元及利息(以30485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1875%,自2020年7月22日起计算至上述代偿款付清时止)、违约金30万元、律师费6万元、公告费56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刘亚亚对上述债务在1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41875%,自2018年11月9日起计算至该100万元付清时止)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天水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70元,由秦安县晨阳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刘亚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