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
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大宇投资有限公司
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
甘肃大宇石化物资有限公司
甘肃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大宇职业培训学校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借款本金28300050元,利息2563663.5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5日),之后新增利息、罚息及复利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上述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被告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有权:(1)对被告***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街道××路××号××单元××层××室的房产【他项权证:兰房他证(城关区)字第2××0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不超过最高债权数额12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对被告***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街道××号××单元××层××室的房产【他项权证:兰房他证(城关区)字第2××6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不超过最高债权数额137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对被告甘肃大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甘(2019)皋兰县不动产证明第0××4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不超过最高债权数额64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对被告甘肃大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甘(2019)皋兰县不动产证明第0××7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不超过最高债权数额146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对被告甘肃大宇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甘(2019)皋兰县不动产证明第0××5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不超过最高债权数额1049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对被告甘肃大宇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镇××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甘(2019)皋兰县不动产证明第0××6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不超过最高债权数额612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对被告***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十里××街道××路××号××单元××层××室的房产【不动产证明: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不超过最高债权数额335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8)对被告***名下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路街道××路××号××单元××层××室的房产【不动产证明:甘(2018)兰州经济区不动产证明第0××1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不超过最高债权数额257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甘肃大宇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大宇职业培训学校、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甘肃大宇石化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不超过最高债权数额259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1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斗山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大宇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大宇职业培训学校、甘肃大宇担保有限公司、甘肃大宇石化物资有限公司、甘肃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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