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恒泰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31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郝勇、被执行人南红茹: 申请执行人郝勇与被执行人南红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陕0431民初12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为:1.被告南红茹向原告郝勇偿还借款5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2万元,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偿还3万元)并承担利息;2.被告南红茹向原告曹建平偿还借款5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2万元,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偿还3万元)并承担利息;3.被告南红茹向原告***偿还借款5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2万元,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偿还3万元)并承担利息;4.以上三项利息从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申请执行人郝勇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37.5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曹建平、***亦向本院申请执行南红茹,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建平、郝勇、***与被执行人南红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南红茹所有的陕VY8818宝马牌汽车变卖给案外人张建军,变卖价款为132000元,扣除曹建平垫付的2337.5元案件受理费及三个案件执行费1950元后剩余127712.5元执行款,三申请人就剩余127712.5元执行款平均分配,每人分配42570.83元。2337.5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案件执行费给付曹建平。车辆变卖所得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先前已执行的案件款3217.46元已发放。本金不足部分及利息三申请人表示放弃。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南红茹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