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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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陕0803执448号

胡某某:

你与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03民初72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将申请执行人代被执行人胡某某垫付款本息结算为30000元,被执行人胡某某于2020年11月1日前偿还15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15000元。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胡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5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已偿还部分从中扣除。案件受理费625元,执行费770元,由被执行人胡某某负担。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横山区支行

账户名称: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2610001483224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9127615793本院地址:榆林市横山区环城北路邮编:7191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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