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受伤所产生的赔偿费用共计204822.0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县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10000元医疗费,在此限额内实际支付110000元);余额204822.01-120000=84822.01元,由被告***赔偿76339.81元(被告***已先期支付医疗费10509.11元、给付现金3000元、支付鉴定费3840元,共计17349.11元,故实际支付现金58990.7元),其余84822.01-76339.81=8482.2元,由原告***自负;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主文所判,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清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原告***负担81.6元,由被告***负担734.4元(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费发票复印件提交本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12-17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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