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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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03执1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2020)湘1103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3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七月七日承办人:胡东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