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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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证金21631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163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16318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费用2083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8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差旅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