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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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继承蒋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与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在继承蒋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与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8年8月6日之前下欠的利息10000元; 三、被告***对本案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7.56元,减半收取计2618.78元,由原告***负担128元,由被告***、***在继承蒋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与被告***共同负担249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