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2238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

负责人:黄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宁,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苏畅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永宁、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工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欠款本金122168.67元、截至2021年3月18日的利息48972.81元、违约金4117.72元。2.被告***支付原告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欠款利息(自2021年3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及违约金(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1日,***向工商银行申领到一张牡丹信用卡。***开卡使用后,未依约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3月18日,牡丹信用卡欠款本金122168.67元、截至2021年3月18日的利息48972.81元、违约金4117.72元。按照领用合约约定,还应支付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

***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欠付本金的金额,但是不认可原告的利息计算金额,认为利率超过了年利率24%,原告重复计算利息。疫情过后,国家也有违约金减免的政策,申请减免违约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7日,***填写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牡丹信用卡,并声明其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以下简称《领用合约》),愿意遵守合约的规定。《领用合约》载明以下内容:牡丹信用卡申领人(甲方),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乙方),签订如下合约: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乙方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乙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计入甲方牡丹信用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此后,工商银行将卡号为×××的信用卡交付***使用。截至2021年3月18日,***尚欠工商银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22168.67元、利息48972.81元、违约金4117.72元,上述共计175259.2元。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工商银行陈述称,根据交易明细记载,工商银行没有计收部分期次的违约金,但是工商银行保留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本案工商银行主张***的欠款金额,以工商银行的诉讼请求为准。

本院认为,***与工商银行之间因信用卡申请及使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的民事合同。***与工商银行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均应当自觉履行相应义务。***自愿以申请人的身份签订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申请、使用工商银行信用卡,即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享受到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逾期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据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工商银行有权停止该卡使用,并向***催收、追索信用卡欠款。***辩称利息过高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截至2021年3月18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175259.2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支付上述款项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具体金额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的交易明细的记载为准)。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苏畅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林雯

书记员张付芊芊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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