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欠款900000元; 二、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7年6月13日至2020年8月3日期间的利息501506.84元; 三、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7元,由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