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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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应在苏J×××**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25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在沪D×××**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251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京A×××**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25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69×××15。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元,由原告***承担7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承担1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16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6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