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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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应在苏J×××**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25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在沪D×××**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251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京A×××**号车所投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25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69×××15。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4元,由原告***承担7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承担16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16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16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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