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四十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四十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0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