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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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30万元; 二、被告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26.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2.5元,由被告萍乡安源旅游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