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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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邓顾建材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金672896.64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罚息472116.31元; 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0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