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强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强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尚欠服务费人民币352,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9月13日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上海强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64元,由原告上海强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74元、被告上海敷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