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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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38元,减半收取26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