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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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双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曲靖双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人民币874760元。 二、驳回原告曲靖双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负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曲靖双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