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二道江支行贷款本金258,879.12元,利息68,638.59元,合计327,517.71元(本金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4日,2021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至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4.00元,减半收取3,10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