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若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可与被告***协商,以被告***名下位于泰兴市紫誉花园8幢104室房产进行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原告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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