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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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睢宁县庆安镇张嘎化肥门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睢宁县庆安镇***化肥门市货款7140元及利息【以714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