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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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顺昌广生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顺昌广生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2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10元,由***、***、福建省顺昌广生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