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民市仲秋农资商店化肥款人民币5,35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民市仲秋农资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00元,共计65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