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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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常平唐氏装饰工程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常平复兴空调电机经营部支付电箱制作、安装款16000元; 二、被告东莞市常平唐氏装饰工程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常平复兴空调电机经营部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常平复兴空调电机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元,由被告东莞市常平唐氏装饰工程部负担。原告东莞市常平复兴空调电机经营部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