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1、截止2019年11月6日的利息为6458.77元;2、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负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5元,减半收取4433元,由被告江苏聚香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